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宜昌市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宜昌市作家、文学理论工作者、文学编辑工作者、文学教育工作者、文学翻译工作者和文学组织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宜昌市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创作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力打造全省支点建设先行区贡献文学力量。
第三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共宜昌市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北省作家协会,接受湖北省作家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管文艺、党管人才、党管导向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六条 本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服务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职能,建设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组织全市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八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胸怀国之大者,深入火热生活、扎根宜昌大地,记录新时代、抒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作为文学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学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
第九条 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鼓励作家大胆创新,推动各种艺术风格和流派发展,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荆楚文化和红色文化,发展新时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扬时代精神,凝聚奋进力量。
第十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弘扬真诚友善、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建强主流评论阵地,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发挥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的作用。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上级文学评奖活动,依据有关政策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扬、奖励和扶持。
第十二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文学刊物和网站等新型文学传媒,促进媒体融合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使之成为培养文学人才、扶植文学创作、开展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和推出文学精品、繁荣文学事业的重要力量,增强文学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培养造就高水平文学人才,开展文学教育和培训,发现和扶持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文学新生力量和新型写作群体,为青年文学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作家、中年作家、青年作家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发挥好骨干作家的传帮带作用。
第十五条 强化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德艺双馨,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作家队伍。
第十六条 加强文学公共服务,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延伸手臂、扩大覆盖,开展文学推广和普及,推进文学志愿服务,促进全民阅读,夯实文学事业和作协工作的社会基础。
第十七条 拓展文学交流渠道,积极组织开展市内外、海内外文学交流活动,讲好宜昌故事,推动宜昌文学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十八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繁荣发展。
第十九条 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为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条件,积极帮助解决会员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困难。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对县市区作协、行业文协等基层文学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文学组织和文学社团对不同领域作家和文学爱好者的团结引领作用,厚植文学土壤,夯实文学基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作家自律,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保障作家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中国公民,经本人申请、由团体会员推荐或两名会员介绍,经专业评议,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凡在我市的省级、国家级作家协会会员,经主席团审议,自然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的县市区作家协会、全市性的行业作(文)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以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该地区或该系统的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七条 个人会员著作权及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协调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主席团确认,终止其会籍。
第二十九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或违纪违法,由本会主席团视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批评教育、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宜昌市作家协会代表大会。全市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基层和一线作家代表比例不低于90%,50岁以下中青年作家代表比例不低于25%,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等新的文学群体代表比例不低于10%。全市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推举产生。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推举产生,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体委员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负责行使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市作协年度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副主席,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变更,审议、决定对本会不称职领导成员的罢免等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所选举的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由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主席、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产生。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秘书处等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宜昌市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宜昌市作家协会简称宜昌市作协。英文全称为“YICHANG WRITERS ASSOCIATION”,缩写为“YCWA”。本会会址设在宜昌市云集路21号。
第三十七条 修改《宜昌市作家协会章程》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宜昌市作家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宜昌市作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