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宜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宜昌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宜昌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宜昌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奋力打造全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先行区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笫三条 宜昌市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浓郁荆楚特色、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四条 宜昌市文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五条 宜昌市文联及市内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笫六条 宜昌市文联在中共宜昌市委领导下,团结全市文艺工作者,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而奋斗。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共宜昌市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北省文联。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宜昌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评奖表扬、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八条 宜昌市文联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第九条 宜昌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弘扬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尚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十条 宜昌市文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及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笫十一条 宜昌市文联积极开展市内外、海内外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维护文化安全,宣传宜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推动宜昌地域文化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笫十二条 宜昌市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笫十三条 宜昌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市级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业务主管的全市性文艺社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按期缴纳会费,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宜昌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文联委员,代表团体会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宜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宜昌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笫十五条 民主集中制是宜昌市文联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宜昌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市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领导机构。
笫十六条 宜昌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市文联委员会委员,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按照团体会员制原则,各团体会员及各有关单位推选的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因故不再适合担任该职时,其缺额由其所代表的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重新推选人员替换,并经市文联委员会通过。
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听取和审议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通过增补和替换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决定应由市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市文联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市文联主席团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由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产生。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市文联委员会的决议,对本会工作及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宜昌市文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文学艺术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宜昌市文联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决定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 宜昌市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相关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宜昌市文联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捐赠、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笫二十三条 宜昌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市文联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宜昌市文联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笫二十四条 宜昌市文联会址设在宜昌市云集路21号。宜昌市文联的英文全称是“YICHANG CITY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YCFLAC”。
笫二十五条 修改《宜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宜昌市文联。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宜昌市文联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